青州早读 发表于 2011-8-16 10:54:43

盗窃恶习屡教不改  从重处罚获刑两年

盗窃恶习屡教不改从重处罚获刑两年
晨报讯近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44岁、现住吉林省长白山朝鲜族自治县十四道沟镇的付某好逸恶劳,劣迹多多:一是在2003年5月12日,他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00元;二是在2010年8月31日执行刑满释放后仍然恶习不改,他又窜至青岛,青州等地盗窃,2011年3月初,付某先是窜至青岛市栈桥附近,盗窃游客银灰色卡西欧数码相机一部,价值770元;其后于同年3月10日在青州市汽车站附近一辆红色轿车内盗窃正路航牌导航仪一部,而后又在青州市偶园街一院内盗窃新日升牌电动车一辆及车筐内挎包一个,涉案盗窃价值共计4200元。2011年3月12日,付某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青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了以上刑罚。(春燕)

风吹干了寂寞 发表于 2011-8-16 17:48:33

什么也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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