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4-10-18 10:46:35

河南市民异地买盐被罚款 官方:跨区域用盐(现实中的冷笑话)

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说,新郑盐业部门检查人员从他餐馆查到的食用盐,是他从郑州搬家时带回的。“一个月前,我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后来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有半箱盐没舍得扔,就带来了。”黄先生说,这盐都是真盐,也没有过保质期。
新郑市盐业管理局一位郭姓科长说,食盐是国家专营产品,按照我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该热干面馆的用盐行为属跨区域用盐。


吓了我一跳,没有想到这都违法,我以前也在外地买了几袋盐,不会抓我吧。http://tb2.bdstatic.com/tb/editor/images/face/i_f19.png?t=20140803

空中楼阁养企鹅 发表于 2014-10-18 10:49:36

天干地造小心火烛

呛爷 发表于 2014-10-18 10:53:31

不是吧那以后别吃饭了

呛爷 发表于 2014-10-18 10:53:36

坑爹啊

小水 发表于 2014-10-18 11:28:52

。。。。。。。。。。。。。

小水 发表于 2014-10-18 11:30:29

好吧

呛爷 发表于 2014-10-18 11:32:22

阿丁丁 发表于 2014-10-18 11:39:49

河南总是出些这种不讲理的事

星月 发表于 2014-10-20 00:39:17

哈哈,真没听说,那火车上吃饭是跨区域吃饭,餐车一直在跨区域用盐啊,嘎嘎~

星月 发表于 2014-10-20 01:32:47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问题在于,何为“当地”,《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但按照郑州市盐业局2011年出台的相关文件,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新郑市属郑州市管辖,显然属于“当地”的范畴,以此而作出“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决定,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滥用执法权。

汹汹民意之下,新郑市盐业局作出道歉回应,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相关负责人也被停职或撤职。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是对此事的反思和追问并不能因此而停止。

任何行政管理行为都应以知法守法为底线。尤其是对一些握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而言,一旦突破这个底线,不仅会侵犯公民权利,也会伤害执法本身的权威性。而在这起事件中,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却十分令人担忧。这究竟是相关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问题,还是“执罚经济”下倒逼出来的知法违法?究竟是对行政法规认识不足,还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约束,对行政法规的刻意扭曲?这些都是必须直面回答的问题。

“盐业专营制度”诞生于食盐匮乏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必要性。但时至今日,中国的盐产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位,完全能够满足国民的用盐需求。在此现实下,“盐业专营制度”越发凸显出其弊端。譬如,强化行业垄断,造成盐价畸高;排除竞争,导致中国制造盐企业落后……包括新郑市此次的“跨区域用盐”风波,事实上也是“专营”惹的祸。从根本上说,加快盐业行业改革,进而取消“盐业专营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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