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下发通知,看看有没有涉及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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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青政发〔2015〕8号文件同时废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
1、城市低保审批
青州市范围内,户人均月收入达不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均有资格申请城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居民要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情况证明;
(2)社区居委会对申请的居民进行入户调查核实,重点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收入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公示后无异议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填写审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街道办事处对审批表和有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对审批表进行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符合条件的同意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户口在各镇的非农业户居民,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程序报批。
(6)城市低保保障对象到指定银行领取保障金。
2、农村低保审批
(1)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村(社区)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2)村(社区)委会对申请户进行审查评议,经村(社区)委会研究,并由村(社区)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将名单张榜公布。
(3)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报镇、街道办事处复核;经镇、街道审查签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4)民政局负责组织搞好抽查,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建立农村低保档案。
(5)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到指定银行领取保障金。
(来源: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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