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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聂树斌案1

已有 24 次阅读2016-12-5 11:50 |个人分类:新闻杂谈

 
21年过去 清白终于来了

  被执行枪决21年后, 聂树斌于12月2日上午得以洗清罪名。
    2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 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聂树斌无罪。
    据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刑事案件极为罕见, 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提审发生在2003年。

  “凶手”被枪决10年后真凶才供出事实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然而10年之后,2005年1月,多起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书金落网。王书金主动供称自己是前述玉米地奸杀案的凶手,且供称的作案细节与当年现场情况高度一致。
  “一案两凶”曝光之后,聂树斌的家属踏上申诉之路。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我给最高法点赞但正义来得太迟”
  在聂树斌被宣告无罪后,张焕枝先是落泪,落座后开始号啕大哭,并3次大喊“我那孩子回不来了”,“让我的孩子回来吧”。
  针对判决结果,张焕枝表示,“我很满意,我就是等这一天,我就是要这个结果。结果再好,毕竟我也失去儿子了,我儿子回不来了,从这一点来说我确实很痛苦,这个正义来得太迟了。”
  对于下一步的打算,张焕枝表示:“目前还没有打算,21年我就是等这个结果,下一步我还没想好,还没有跟老伴儿商量。如果商量好了我会告诉大家。”
  这些年申诉过程中最困难的是什么?张焕枝称,此前司法不完善,“走到哪里哪里都不理你,这是我感觉到最难的。”对于最高法再审的结果,张焕枝称,“我要明确地告诉大家,我很满意,我给最高法院点赞,他们在纠正错案上下大力度、下大决心,体现了司法制度改革一步步在进步,这点我体验到了。司法环境在改变,在聂树斌案子上体现出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后,河北高院在微博上向聂树斌家属致歉,“谨向聂树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表达诚挚的歉意”,河北高院坚决服从并执行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 
  聂学生说,接受河北高院的道歉。他表示,“儿子背黑锅背了这么多年,河北高院的道歉是迟来的道歉。”

    对决策者和阻挠者聂家提出要追责
  聂案平冤后,聂树斌父母将申请国家赔偿和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当庭审结束时,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表示“有话要说”。上午11点半左右,审判长胡云腾和张焕枝主要围绕后续的国家赔偿事项展开谈话。
  胡云腾对张焕枝说,按照法律规定,2年之内都可以向河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现在回去就可以提出;在向河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时可以聘请律师,律师的费用河北高院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而张焕枝对胡云腾的回复认真在笔记本上记录,并反复确认。
  谈话中,张焕枝表达了自己内心的疑问:“大家都知道河北高院对聂案的态度,我想最高法给我做主,让河北高院直接给我赔偿,不知道这在程序上可不可以。”
  胡云腾的回复给了张焕枝“定心丸”。他表示,宣判结束后已经通知河北高院,“你申请之后他们马上就会受理。河北高院今天就会表态,他们的态度很明确。”而河北高院在对外声明中称,将根据聂树斌父母的申请,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关于追责问题,聂家认为,第一,22年前,在没有充分证据时就把聂树斌执行死刑,决策者应该承担责任;第二,聂案被报道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进展,在这个过程中,阻挠聂案申诉、复查的人也该被追责。
  判决书显示,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未发现原办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但不排除指供、诱供可能。而河北高院表示,将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据新华社 齐鲁晚报报道)

聂案时间表
  ●1994年8月康某某在玉米地被奸杀
    ●1995年3月聂树斌被判死刑,提出上诉
    ●1995年4月聂树斌被枪决
  ●2005年1月王书金称奸杀案是他所为
  ●2007年3月王书金被判死刑, 其上诉
    ●2013年9月王书金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指令异地复查
  ●2016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重审聂案
  ●2016年12月聂树斌被判无罪


四大方面认定聂案证据不足

  原审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康某某,将其别倒拖至玉米地内打昏后强奸,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被抓时无任何证据 有罪供述存疑
  原审卷宗内没有群众反映聂树斌涉嫌实施本案犯罪的证据或线索。破案报告记载,群众反映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周围有一名男青年经常出现,有流氓、盗窃行为,专案组遂组织人员在此蹲守。
  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聂树斌骑一蓝色山地车路过时,侦查人员认为其像群众反映的男青年而将其抓获。因此,聂树斌被抓获仅因其疑似群众反映的男青年,并非因群众反映其涉嫌实施本案犯罪。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其实施本案犯罪的任何证据或线索。
  此外,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到被执行死刑,聂树斌共有13份供述。聂树斌的有罪供述说法不一、前后矛盾,情节因证人证言而变化,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
    作案时间和工具不清 死亡时间和原因不明
  检察机关提出,聂树斌对作案时间的供述在不断变化,前后存在多次反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作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尸体颈部缠绕一件短袖花上衣,原审将其认定为聂故意杀人的工具。  检察机关提出,花上衣来源不清,现场提取的花上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上衣是否同一存疑,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康某某的死亡时间和死因也同样疑点重重。
  因案发时尸体高度腐败,尸体检验报告对死亡时间没有作出推断。在案证言也不能证实死亡时间,不能将失踪时间认定为死亡时间。
  另外,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康某某死亡原因的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记载“符合窒息死亡”,同时记载这只是“分析意见”,不是确定的鉴定结论。
    讯问和证人笔录缺失 原始书证不足
  从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被抓获,到9月28日卷内出现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共有5天时间,原审卷宗内没有这5天的讯问笔录。
  而实际上,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办案机关曾对其讯问且有笔录。讯问笔录为何缺失?原办案人员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另外,即从案发到破案,其间50天内办案机关收集的重要证人证言,无一入卷,全部缺失。卷内显示,直到1994年10月1日才出现死者丈夫侯某某的首次证言。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出现在聂树斌认罪并破案之后。
  而且,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也有证据证明考勤表确实存在且已被公安机关调取,考勤表对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具有重要证明价值,该考勤表可以证明聂树斌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
  由于上述讯问笔录和考勤表等文件缺失,导致聂树斌讯问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
    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对聂树斌监视居住违反规定。办案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就将其抓获,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且监视居住期间一直将其羁押于派出所内。现场勘查无见证人也违反规定。本案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且勘查笔录除记录人外,其他参加勘验、检查人员本人均未签名。
  案件中,辨认、指认也不规范。原审卷宗显示,办案机关组织聂树斌对现场提取的花上衣、自行车和康某某照片进行了辨认,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并制作了5份笔录,但所有辨认、指认均无照片附卷;对现场提取的连衣裙、内裤和凉鞋,未组织混杂辨认,只是在讯问过程中向聂树斌出示;对花上衣、自行车虽然组织了混杂辨认,但陪衬物与辨认对象差异明显;对康某某照片的混杂辨认,卷内既未见康某某照片,也未见两张陪衬照片。上述问题致使辨认、指认笔录证明力明显不足。(据新华社、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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