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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柳镇在全镇范围内印发《关于敦促赡养人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并尽赡养义务的通告》,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重拳出击,弘扬社会正气。

经过走访发现,我镇于庙村李某芝老人、郭某美老人独居破旧土坯房,家居环境脏乱,生活极不方便。村“两委”干部多次上门对两位老人的子女进行劝解、协调,均无果。
6月7日下午,高柳派出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电话和上门走访的形式,对李某芝老人儿子孙某阁、郭某美老人儿子孙某勇法进行询问。依在询问过程中派出所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情感角度、法制角度,对两人进行思想教育。两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将立即整改,将老人接入安全住房,并表示今后会主动关心母亲的生活起居,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我们不可推卸的义务,也是感恩父母、传承美德的重要责任。我国《刑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赡养老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下一步,高柳镇将加大宣传力度,对不孝老不敬老的负面典型,发现一起,教育一起,扭转一起,探索建立健全依法整治不赡养老人行为的长效机制。
来源:青州市高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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