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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包能不能要好处费?
晨报讯 虽然丢了的钱包拿了回来,但刘先生心里却很不舒服。因为捡到他钱包的好心人开价500元好处费作为还包的条件。刘先生讲价不成只得向朋友借钱凑齐了这“好处费”交给对方。
8月5日傍晚突降暴雨,正在人民商场附近逛街的市民刘先生在奔跑避雨的时候不慎将钱包从口袋中颠出遗失。“钱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以及200元现金。”刘先生说。
当晚,刘先生就接到了一名男子的电话,对方问他是否丢失了钱包。“他说他是通过钱包里的中百会员卡得知了我的联系方式”,刘先生说,他当时很激动,连声道谢,并与对方约定第二天到位于王府东街的鲁绣抽纱见面取回钱包。
8月6日,刘先生如约在鲁绣抽纱见到了打电话的男子。该名男子表示要想拿回钱包必须支付500元好处费,少一分都不行。刘先生当时只随身携带了312块钱,无奈的他只好向在附近做生意的朋友借钱,凑齐了500元交给了对方。而此时刘先生发现钱包中原有的200块钱也不翼而飞。对方解释说他捡钱包的时候已经是“二手”的了,因为在此之前已有一名妇女捡起钱包后只拿出了里面的现金,随手又将钱包丢掉。当然,对方这个说法是否属实,刘先生已不得而知。
经过这一折腾,刘先生本来因钱包失而复得的大好心情早已被郁闷取代。于是刘先生拨通了本报的热线,他想知道对方这种捡到财物后向失主索要“好处费”的做法是否合理。对此笔者专门咨询了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但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并不矛盾。”李律师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
李律师说:“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另外从道德角度讲,捡到他人财物应该无偿归还失主,这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而对于《物权法》中规定的拾金不昧有偿返还的条文,我们可以理解为: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但放弃报酬更是道德的体现。”(张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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