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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不满酒后放火
嫌疑人目前依法获刑三年
晨报讯 近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47岁的李某是青州市何官镇的一位农民。今年春,李某因为同村的村民刘某某、王某某将玉米秸等柴火堆放在他家门口西侧空场内而产生了不满,于是在3月7日凌晨,酒后的李某携带打火机点燃了玉米秸,随后引起的大火将刘某某的房屋东墙烧裂、闭路电视线烧毁了。而后,大火被人发现后及时扑灭。3月7日,李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对他人行为不满,点燃民房附近的柴堆引发大火,危害了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青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春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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