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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2011年度十大餐饮服务食品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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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09: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笔者从2月7日召开的青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1年,青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行新职能,食品监管工作成绩显著,查封关闭34家达不到开办条件的餐饮单位,依法取缔7家无证经营单位,没收非食用物质和不合格添加剂20公斤,有效提升了群众的消费信心。从查处的197起餐饮服务案件中向社会通报了十大餐饮服务食品违法案件。
   一、某火锅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该火锅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火锅店餐饮经营7天,违法所得5000.00元。该火锅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5000.00元,罚款2000.00元,合并执行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中学餐厅使用标签内容不全的包装食品案
     经查实,该中学餐厅采购并使用潍坊市某酿造厂生产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酱油、醋共计34桶,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餐厅没收标签内容不全的酱油、醋,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餐饮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该餐饮公司未严格进行食品清查,在某品牌沙拉酱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该餐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酒店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案
    执法人员对该酒店检查中发现操作间地面破损、有积水,仓库、下水道未安装防鼠设施。仓库墙壁墙皮脱落,有霉斑。冷藏柜内生熟食品混放。蒸汽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使用无标签的食用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五、某企业职工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查体从事餐饮工作案
     该企业职工食堂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3名工作人员在未进行健康查体的情况下从事餐饮工作。该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食堂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酒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鲜河豚鱼)案
      2011年9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该酒店进行突击检查,在该酒店冷藏柜内查见鲜河豚鱼8斤。该酒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鲜河豚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该酒店没收违法经营的鲜河豚鱼,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某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餐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部分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查体案
     执法人员在对该酒店检查中发现:该酒店进货验收记录不完整,冷拼间紫外线消毒灯不亮,储物柜中存放有过期橄榄菜罐头,冷拼间内存放有未清洗的白萝卜,厨师在冷拼间清洗西红柿。厨师个人用品存放于操作间中,食品冷藏柜中熟核桃仁与生鸡混放,熟食柜内存放生鸡、生肉。餐具保洁橱中有两只大盘子有灰尘。操作间内厨师田某、张某等11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查体证明。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给予该酒店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经查实,该酒店在永川家乡豆豉等4种食品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存放使用,虾酱、泡椒等预包装食品无相关标签。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第(九)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酒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人民币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餐饮公司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查体从事餐饮服务案
     执法人员于2011年10月对该餐饮公司检查时发现部分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查体从事餐饮服务,现场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1年11月在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房某、黄某等四人仍不能出示有效查体证明。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某饭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执法人员在对该饭店检查中发现,操作间货架上摆放的19瓶某品牌醪糟超过保质期限,饭店所使用的238套一次性使用消毒餐具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餐具的供货单位资质材料及检验合格证明。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饭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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