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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这企业未验收开工,罚款肆拾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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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8: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20〕QZ196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环罚字〔2020〕QZ196号
山东润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RGYT8T
地址: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圣路东侧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润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风机外壳、风机组装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罚告字〔2020〕QZ19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项建设项目管理类第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伍拾伍万元整。该企业建设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中的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条件,对该企业在裁量表中确定的罚款伍拾伍万元基础上减少2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肆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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