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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拐卖人口一律实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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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8 12: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死刑并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死刑是对人性的不尊重,乱世用重刑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

  死刑首先就是对人性的不尊重,贩卖人口自古有之,从来没有杜绝过。为什么现在才想起用死刑,是基于社会不稳定的现状急于控制,加大维稳的力度,并以此威慑普通百姓,正是符合“乱世用重刑”这一理论。

  对贩卖人口的实行死刑,是基于法大,还是权大的区分,是对人性的蔑视,在这个神奇的国度,向来是权大于法,某些人的一句话就能成为一次严打的依据,而至法律于不顾,是权大于法的直接表现,试问法律是不是儿戏。

  二,对人贩判处死刑无助于降低犯罪率。
  关于死刑是否该废除的争论可谓由来已久,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统计,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将犯人处以死刑。

  贩卖人口执行死刑,能够减少犯罪率吗,我看值得探讨,就目前的现状看,杀人的实行了死刑,杀人的减少了吗,没有,反而是有愈演愈烈的感觉,贩毒的超过多少克就实行死刑,这个已经实行了多少年,现在贩毒的减少了吗?没有更多了,同样贩卖人口的实行死刑,只能使犯罪人铤而走险。

  三 如何对贩卖人口的罪犯进行界定
  对贩卖人口的如何界定问题,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有很多儿童是亲生父母,由于无力抚养,或者处于其他原因,把自己的子女卖给他人,或送人,对这种行为如何界定,也按照贩卖人口实行死刑吗,这和滥杀无辜有什么分别。

  对拐卖人口实行死刑,旨在加大维稳的力度,为今后的草菅人命打下借口。如何界定什么是拐卖人口,什么是故意杀人,什么是故意伤害,什么贩卖人体器官,什么是沿街乞讨,什么是父母无力抚养,如果把这些统统作为拐卖人口定罪,将冤枉很多人。这个很有可能。那将是对法律的践踏,对人性的摧残。

  四,国内收养制度的缺陷为贩卖人口的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国收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一方面,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民间收养行为的监管不力,大肆买卖被拐卖的儿童;另一方面,一些官办福利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向合法领养孤儿的领养人违法收取巨额“捐助费”。

  法律授权模糊、政府部门职责不明确、执法不到位。面对流浪乞讨儿童,时常发生公安推民政,民政推妇联,妇联推公安的怪圈。而妇联并无执法职权;民政部门说只管收容救助无权主动执法,并称他们是财政包干,没有专门针对被拐儿童的安置资金;河南省信阳市求助站将天真活泼的儿子活活给饿死打死,就是很好的例子。一个社会制度问题岂是用死刑能制止的。

  五,权力机关不作为,助长了贩卖人口犯罪的气焰
  中国的法律没有尊严,就是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法律,没有涉及多数人的利益,只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在者中国法律的量刑,伸缩性很大,同样的犯罪,适用的人不同,判决的结果也不相同。贩卖人口的人员都是普通的百姓,不伤及到既得利益者,对他们有利,所以才不惜余力的要强制执行。

  贩卖人口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牵扯中间的环节很多,从偷,或者抢是一个环节,中间的运输是一个环节,到接收地贩卖是一个环节,这些人都执行死刑吗、?那我想问,给这些被贩卖的人,登记,注册,上户口的机关人员是不是也同样实行死刑。因为他们在贩卖人口中也应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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