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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范公亭东路68号供电局东宿舍楼(供电局开发区宿舍楼)连续两年供暖不热,多次找供暖方,都无解决,希望有关部门帮忙过问解决问题。
附:山东省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6条,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供暖季,标准室内温度将不再是16℃,而是将提高至18℃。我省出台《山东省供热条例》已经实施。这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室内达标温度有所提高。据了解,目前现行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为2007年出台,当时规定室内达标温度是16℃,此次将其提高至18℃。条例中明确提到:“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费。”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条例要求,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俢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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