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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督促房屋出租人主动申报登记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为进一步强化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保持我市零疑似、零确诊病例的防疫成效,严防疫情输入扩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房屋出租人需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先期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后,方可出租。
2、对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立即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补办相关手续。
3、房屋出租人在申报登记的同时,务必将房屋承租人的来源地、近期旅居史、身体状况、拟从事职业等详细信息,一并如实报告公安机关。
4、房屋出租人持房屋产权证明及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房屋出租人可关注“潍坊公安”微信公众号,登陆“实战应用——全民通”模块,进行出租房主注册后申报登记。
5、自通告之日起,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将开展出租房屋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房屋出租人务必在3个工作日内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申报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有关命令或决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6、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房屋出租人信息及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把全市出租房屋管住、管严、管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青州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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