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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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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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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9-21 08: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我市自2012年6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51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标准510元的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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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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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9-24 10: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sssssss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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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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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9-24 10: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sssssssss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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