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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维权] 土地非农化中必须保障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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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09: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城市化,必然有大片农田转向非农化。以上海为例,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上海郊区农村城市化的步伐显著加快,伴此而来的是大批农田转为非农用途。1991 -1995年的5年间,政府批准的征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的非农用地共4. 2万多公项,占全市30万公顷耕地的14%。有些村庄的耕地已基本消失。
如何保障农民的劳动就 业和经济收入
大批耕地被国家征用后,如何保障农民的劳动就业和原来的收入水平,是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关系农民利益的首要问题。
国家征用土地,按土劳比例政策,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是尚未安置或已经安置到某个企业但并未落实工作岗位的,约占应安置劳动力总数的1/ 4强。这部分劳动力只领取类似失业救济金的待岗生活费,比原来的收入水平下降一半左右。二是已安置就业的劳动力,收入水平也有下降。国家征用土地大多数在城乡结合部,这部分农村原来的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农民的收入水平比较高,年劳均收入一般是七八千元,高的达一万多元。国家征地,不仅征用了农田,有些地方还把原来用于二三产业的土地也征用了。征地工安置到国有或城市集体企业工作,多数人要减收1/3左右,有的减得更多。三是由于农民原来务农、务工时所掌握的技术,多数不适合新企业的需要,因此在择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征地工反映,他们被安排到新单位,往往是拿“三柄”,即铲刀柄、扫帚柄和拖把柄。由于他们所做的是勤杂工,一旦企业遇到不景气,下岗待业又是首当其冲。四是他们原来务农、务工的时间不算“工龄”,在劳保福利、退休金比例、房改政策等方面也都不能享受企业老职工同等待遇。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必然会影响农民参加城市化建设的积极性,增加农村城市化的阻力。
在农地非农化进程中,国家征用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国家征用的土地只付少量的青苗费、地上地下设施和土地的补偿费,没有土地的市场价格,这种做法基本上是国家计划调拨体制的延续。这样政府对保障农民原有的收入水平也就有着不可推却的责任。政府理应保证失地农民劳动就业的权利,切实安排落实征地工适当的工作岗位,他们在农村的工龄,也应算作连续工龄,或者采用变通的办法解决。
如何保护和发展集体经济
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又是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上海郊区从合作化以来,一直以集体经济为主体,80年代农业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集体经济仍占农村经济的70%左右,这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条件。目前,随着农村城市化的进展,耕地不断减少,特别在城市化地区,不少村、队集体土地所剩无几,有的甚至已没有耕地了。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郊区目前有不同的做法:一种是将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撤梢,并根据集体经济的公共积东不可分制的原则,把原有集体资产的50%上交乡政府, 50%上交所在地新建的街道办事处。另一种是保存村、队集体经济组织,考虑到很多原有社员已不在村队集体企业劳动就业的特点,将原来的集体资产,根据入社股金的多少和劳动时间的长短子因素,黄化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使其资产的持有权明晰化,这样,集体经济实体不仅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两种做法的姑果是不同的.前者是集体经济组织就此终止,农民长期创选的公共积水权属转移。后者是把集体经济保存下来,通过产权量化等措施,不仅使农民可以分到红利,而且还为他们的再就业、享受集体福利等提供了条件。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上述两种做法,笔者认为,前一种是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足不可取的;后一种是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应该提偏的。把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泥淆,是导致损害农民利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人认为,即然耕地很少或是已经没有了,那么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该同时撤梢.这是一种误解。村民委员会是一种自治组织,是我国农村基层的准欢权组织。在城市化地区,行政村被新建立的街过居委会所替代,上级政府将原有的村民委员会撤梢是自然的,但是农氏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不同,它开创时是农业合作社.当时存在的基础是耕地,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走的是农工商综合经管道路,二三产业发展迅速。决定集体经济能否继续存在的前提已不是有没有耕地,而是看有没有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只要集体经济有经营活动,只要群众没有提出撒销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政府不应该,也无权撤销集体经济组织,相反的是应该妓励和支持它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缴为乡政府和街过办事处所有,不论用什么理由,都是违背党中央关于不能剥夺农民、不能平调集体时产的一贯政策的。
如何改造农村旧村落, 缩小城乡差别
对农村旧村落的改造,作为社会、经济、文化、政治中心的城市,有责任、有义务把分散、落后的农村逐步改造成为趋向现代化的新农村,使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城乡差别逐步消失。同时,全面改造旧农村,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从郊区城市化的实践来看,有些乡镇对旧村庄的改造比较注意,坚持将一部分土地级差收入用于旧村庄的改造,改造的成效十分显著,农民也比较满意。但是也有不少乡镇对旧村庄改造注意不够,突出表现为在开发房地产中,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力争多征用开发费用低的耕地,不征用开发成本高的农民宅基地.因此,原有村庄改造滞后,出现了新的住宅区中仍留着星星点点的旧村落,这些村庄原有的排水系统已被破坏,特别是一些地势低洼的村庄,雨后积水,平时也是污水、垃圾到处可见,环境卫生条件极差。
今后,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特别在城市化地区,将旧村庄改造成为其有现代化设施的农民新村,必须列为城市化进租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把城市建设的征地和旧村庄改造结合起来,搞好包括旧村庄在内的城市建设规划,把改造旧村庄工作落到实处。
农民如何参与分配开发 土地资源的利益
从上海的情况来看.在农村城市化过租中,农民失去土地后,除了老年人得到的养老金比原来高以外,现有的劳动力枕业没有保障,收入普遍减少,房屋动迁中的经济利益往往受损。如何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农民利益受损时如何给予适当的补偿?要靠政府包,一则包不起,二则包也不是好的办法。出路是让农民参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益的分配。 土地是财富之母。开发房地产中产生的一切利益,都离不开作为母体的土地。然而,在土地资源开发中,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不仅得不到开发的利益,而且还要受到报害。据对一个莱区镇的调查,目前征地的前期费用有耕地占用税、蔬菜基地保护费、青苗补偿费、粮油补差款、地上地下设施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i置费等7项,其中市有关部门所得占征地总费用23.7% ,镇政府所得包括劳动力安置费足30.6%,村级所得占3. 86%,生产队和农民所得占21.7%;其他用地单位承担的劳动力安置费占征地费用的20.1 %。农民得到的实际利益是:已退休或将要退休的老年人原来的退休全只有几十元,现200多元;生产队和农民所得的21.7%征地费中,除去地上地下建筑物辛设施拆除的补修费外,农民从征地中得到的实际利益,仅占征地费用的 3.1%。由此可见,在征地过程中,与土地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部门伸手捞得太多了,而给予集体土地的主人—农民的利益实在太少了。所以提出土地资派开发利益的分配问趁.不是无事生昨,而是实实在在的农民合法利益的保障问题。
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既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在土地资源开发中,国家要征用农民土地.农民的土地权利要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即获得绝对地租的权利,这应该是无可争议的道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反我国法律的说法和似是而非的论点颇有影响。如有人提出农村土地属于国家的观点;有人以土地转移用途禽经国家审批为根据,提出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最终所有权”是国家的。这些观点,不管主观愿望如何,在客观上都是模栩土地所有制权属关系,否定农民集体所有性质,为俊占损害农民的合法利益提供依据的。
解决国家与农民集体对土地开发利益合理分配的根本出路.是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的土地市场,改变目前实行的集体土地不能进入一级市场的做法。对国家市政建设所禽的土地.实行校低的征用价格,这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对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应实行市场价格,而且应该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进入一级市场,或是采取较为公平的办法加以解决,以根本解决农民权益得不到实现,劳动就业和原有收入水平得不到保障的问题。网站介绍∶21世纪秘书网,办的非常成功,极具口碑。本站提供“原创代写”和“期刊发表”服务,代写文章全部免费过知网检测系统,省级和国家期刊发表680元起,核心期刊只收1000元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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