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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河南)长垣县蒲西区曹屯村村民刘素香给记者发来一封邮件,讲述了其74岁的父亲刘玉山,因不接受长垣县亿隆房产公司的拆迁赔偿标准,被长垣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申请批捕,至今已被关押5个月有余还没有结果的事情。(《河南日报》11月24日)
武汉的“进京自首”事件刚刚以“寻衅滋事罪”阶段性地结尾,又一场因拆迁引起的事件又发生了,这回合武汉不同在于,前者是拒绝拆迁,后者是拒绝接受拆迁补偿,但结果一样,都被定罪抓捕。
童贻鸿因“进京自首”,故意伤人罪变成了寻衅滋事罪,并被跨省逮捕。刘玉山因不满补偿标准拒收补偿款,被以敲诈勒索罪批捕。这些罪名合适与否有待法律专家发表看法。我们讨论的是对待拆迁户,保护他们的法律少见,而可以强加的罪名竟然有这么多。
中国有句古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此时此事,借此做个评价再合适不过了。
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这种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让被拆迁的人有理却无处讨。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是当地政府组织城管、公安等多个部门人员到场。多数情况下,由拆迁公司人员对建筑实施拆除。无奈之下有些拆迁户选择极端方式抗拒,最后下场则是被扣以种种罪名。
这种漠视拆迁户权利的做法本来就已经给政府抹黑,而动则扣个罪名更是给让民心大跌。在城镇化过程中,拆迁与被拆迁在所难免,遇到问题也是正常现象。关键是我们遇到问题的解决态度以及如何解决。解决好了,城市建设就顺利,解决不好,百姓心中就有怨气。
在目前的法律,能够保障被拆迁户权利的法律太弱,以至于他们面对强拆时只能采用跳楼、自焚等极端手段,甚至犯了点小事只敢坐飞机进京自首。令人惊诧的是,虽然保护拆迁户的法律无力,但公安机关在惩罚被拆迁户时,罪名竟然有这么多。扔块砖头不让强行拆房就是故意伤人,伤人对本地司法不信任进京自首就是寻衅滋事,因不满补偿金而拒绝收受就是敲诈勒索。照此推理,不知还有多少罪名可以强加。
面对强拆,保护被拆迁户法律如此无力,而惩罚他们的罪名却可以如此“给力“,以至让人大跌眼镜。
值得庆幸的是,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其实,早就应该选个专职的裁判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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