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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问题] 未悬挂网站备案号及链接的网站或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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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7: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站长之家(chinaz.com)1月14日消息:今日,有IDC向站长之家反映,称接到省通管局的通知,要求接入商认真检查自营网站及所接入网站的主页,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未注明已获得的备案编号以及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网站的站点,或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据编辑了解,目前广东新一代数据中心、浙江IDC第一商务、景安互联网数据中心及北京IDC网联中国已经向用户发放公告(如下图),要求站长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新一代数据中心公告中称,因通管局接到用户举报部分网站主页下方未注明已获得的备案编号以及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网站(www.miitbeian.gov.cn),要求管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因此通管局下发通知,要求IDC跟进处理。
广东IDC新一代数据中心最新公告 站长之家配图
浙江IDC第一商务最新公告 站长之家配图
北京IDC网联中国最新公告 站长之家配图
景安互联网数据中心最新公告 站长之家配图

经查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法规,发现国家的确一直有明确规定,要求已经获得备案号的经营性网站必须在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非经营性质的网站则必须在在主页添加备案号,且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违反相关规定的网站将被处于5000至5万元的罚款。[blockquote]《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blockquote][blockquote]《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lockquote]
目前,尚未发现工信部网站发布正式公告。不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站长必须保证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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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像愤怒的小鸟,当失败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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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今天够累的,签到来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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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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