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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追偿致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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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08: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青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追偿权纠纷案,车主郇某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先行垫付交强险限额内款项12万元后,向其主张追偿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郇某向保险公司支付9.6万元。
  2010年8月,郇某为自己的小汽车向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2011年1月2日16时许,郇某在酒后驾驶汽车沿青州市新西环路行驶时,将在路边步行的李某山、李某怡撞倒,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郇某系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两死者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两死者家属将安邦保险公司和郇某一并诉至青州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郇某与死者家属就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诉讼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2011年4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垫付两死者家属6万元,共计12万元。安邦保险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
  2013年4月5日,安邦保险公司向青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郇某偿还12万元的垫付款和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郇某在交通事故中已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安邦保险公司向郇某行使追索权,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后经调解,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青州法院民二庭法官张钰: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注意,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因此,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根据刑法规定,醉酒驾驶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而且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先行向受害人及家属赔付后,仍有权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直接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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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08: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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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08: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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