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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今年70岁老人王秀华(化名)到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女儿女婿履行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义务。7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支持原告王秀华要求女儿定期回家看望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支付原告相应的房租费、医药费。
2013年5月8日,王秀华到法院起诉称,早在2010年5月,原告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称他们将老房子卖掉,卖老房子的钱给女儿,今后的住居由女儿安排,直至养老送终。2010年10月,原告的老伴去世。2012年8月,原告与女儿一家不和,搬离了女儿家。原告提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女儿女婿解决房租并定期看望。但从去年9月至今,女儿一直未去看望过。原告特提出三条诉请:1.为避免同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被告女儿女婿每月支付其住房补贴费600元。2.要求女儿女婿支付其以往的医疗费自费部分2万余元。3.要求女儿应定期及在传统节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问候。
其女苏丽娜(化名)辩称,自己负有赡养义务,但母亲无要求居住使用何处房屋的权利。母亲此前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费用,属扩大损失的行为;如母亲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愿意每月补贴约300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的女儿苏丽娜、女婿陈山(化名)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前述费用,两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的女儿苏丽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此前的部分医疗费8000元。三、原告的女儿苏丽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原告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元旦、端午、重阳、中秋、国庆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青州市潍青律师事务所 孙新琦律师说法:
以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为打官司的诉请于法无据,但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其写入了法律。这意味着,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了。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予以罚款直至拘留。通过解读我国相关的法律,可以看出,精神赡养包括三个方面,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换言之,精神赡养必须同时满足老年人的自尊需求、期待需求和亲情需求。因此,精神赡养并不只是简单的“常回家看看”,不但包括对老人进行积极的亲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还应当包括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如在言语、行为上不伤害老人、不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
这一次修法,精神赡养的重视程度和可操作性在新法中得到了强化,并且作为修法的一个重要思路之一,渗透到了许多条款之中。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中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刘军)
(本文来源:青州早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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