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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监护空白”让儿童易受猥亵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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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15: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院少年审判庭6年来(2007年至2012年)审结的47起猥亵儿童案件统计数据。统计显示,当前,猥亵儿童犯罪呈上升趋势,保护儿童权益防猥亵,加强对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为儿童健康成长树立良好的司法保护屏障刻不容缓。
  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法官认为,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猥亵的手段如抠摸、亲吻、搂抱等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成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该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猥亵儿童犯罪的案件比例有上升趋势,从2007年的3件,到2012年的10件。
  从被害人年龄分布来看,10岁以下儿童受猥亵侵害的几率明显较高。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年龄6岁以下共18件,6岁以上10岁以下共20件。被害人10岁以下的共计占猥亵儿童案件总数的80.9%,被害人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9件,占猥亵儿童案件总数的19.1%。
  从被害人的性别来看,绝大多数被猥亵儿童为女童。被害人系男童的案件为3件,占猥亵儿童案件总数的6.4%。被害人系女童的案件数为44件,占猥亵儿童案件总数的93.6%,女童被猥亵的情况占绝大多数。
  相当比例的案件中被害人受两次以上猥亵,多次遭受侵害。从被害人受侵害的次数来看,被害人受两次以上侵害的为9件,占案件总数的19.1%。被害人受1次侵害的为38件,占案件总数的80.9%。
  从被告人的户籍情况统计来看,被告人(加害人)为北京本地的13件,占案件总数的27.7%;被告人为外地的34件,占案件总数的72.3%。从加害人身份情况来看,加害人农民身份的占26件,大部分都是进京务工的流动人口。统计发现,加害人与被害人相识的情况较多。
  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统计表明,被侵犯儿童的家庭中,父母双方大部分外出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年幼子女,或由爷爷奶奶照看,或无人照看又未将孩子送往托儿所、幼儿园,孩子长时间独自留守或独自玩耍,给犯罪分子下手的机会。儿童家长的监护空白,是儿童容易受到猥亵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受社会观念、自身文化、法律意识等方面影响,家庭和学校缺乏对儿童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导致很大一部分儿童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关防范知识严重匮乏。
  猥亵儿童案件多发生在出租房屋、路边、小区地下室等偏僻地方,多为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居住混杂,管理较为薄弱,给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有些孩子在遭受侵害后,因为羞愧、恐惧不愿或不敢告发,或者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致使犯罪人有恃无恐,也为孩子多次遭受侵害埋下了隐患。
  加害人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加害人作案中往往采用对儿童进行哄骗、恫吓、威胁等手段,利用未成年人无知、羞愧等各种心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朝阳区法官们在调查中发现,即使有的未成年人处于家庭、学校的监护之下,但面对侵害的时候,出于年幼无知或者其他复杂的心态不知告诉、不敢告诉,使得此类案件往往在加害人作案后相当长的时间才案发,这对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为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法官提出了相关的应对之策。除了学校和家长对未成年人子女保护要有足够的重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进京务工人员聚集区的安全管理,他们还建议,要充分保护隐私、加强对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例如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避免开警车前往被害人居所、学校,对证人取证时应尽可能控制影响范围等。对那些受到侵害的孩子,要及时进行心理救助,指导家长及社会工作者及时介入,通过交流谈心、心理辅导等方式安抚和解除孩子的紧张和不安情绪,促使其减轻痛苦,摆脱心理阴影。
  此外,建议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却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所操作的法律援助的范围、阶段和程序,与一般的成年被害人无实质性区别,主要表现为“因经济困难可申请”。显然,现行制度未能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特点,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确有必要。一方面,法律援助的启动应当参照现行的指定辩护制度,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即应指定;另一方面,对这类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在侦查阶段就应当介入,以便于从刑事、民事各个方面为他们提供帮助。
  针对猥亵犯罪在一些学校发生的现象,朝阳法院的法官们提醒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此类现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尤其在教师管理方面,要改变只抓业务不抓队伍、忽视管教的状况,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工作和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建立校园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家长和社区监督制度,设立家长委员会,从根本上消除放纵庇护、上遮下掩、“内部消化”现象。一旦出现问题,既要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又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此外,对未成年人学生教育时,学校应改变视性知识为“雷区”的现状,堵漏补缺,通过在中小学开设性教育课等方式,正确引导、教育学生,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关键是父母和学校能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养儿童识别这种不良侵害的能力,在遭遇猥亵发生时懂得抵制,即便是简单的说"不"、离开和哭叫等都是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刘丽文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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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22: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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