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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强奸后收对方三万元为其开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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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15: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温州乐清法院获悉,日前,乐清一女子被新认识的男性朋友约出去玩,不料被该男子强奸。女子立即报警抓获该男子。在刑事拘留期间,男子家属送给女青年三万元,该女子为帮男子开脱,便向检察机关反应说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查明事实后,该女子被乐清法院一审宣判该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小丽(化名)是乐清人,今年24岁。2011年12月31日晚上,彭某通过微信联系刚认识不久的小丽一起出去玩。彭某将小丽带到一大酒店KTV包厢内与朋友喝酒玩乐。
  玩到凌晨1时许,彭某带着小丽说是到酒店客房拿东西。进入客房后不久,彭某不顾小丽的强烈反抗,强行撕破、脱掉小丽的衣服、裙子等。
  小丽立即打电话给朋友求助,并打110电话报警求助,但彭某仍将小丽按倒在床上,强行与小丽发生性关系。
  彭某当天就被警察抓获归案,并于2012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1月14日被逮捕。2月28日乐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后,彭某家属为使彭某逃避刑罚,多次找小丽说情,要求小丽向检察机关出具虚假陈述,证明其自愿与彭某发生性关系。
  2012年5月一天,小丽发烧到医院挂点滴,彭某家属找到小丽给她一万元钱,让她保重身体,将钱留下就走了。
  几天后,彭某家属又约小丽到一茶座,给小丽两万元,并交给小丽一份打印好的《情况事实反映书》,大意是证明小丽是自愿与彭某发生性关系,撕破衣服是在发生性关系后,彭某不让小丽走才把小丽衣服撕破的。
  彭某家属让小丽将这份书面材料重新抄写一遍并签上小丽自己的名字。彭某家属向小丽保证,小丽作虚假陈述,彭某就可以出来了,案件不会被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不会再找小丽谈话,并说可以保证小丽安全。
  小丽心想彭某已经关了这么久了,已经得到教训了,于是按彭某家属要求的做了。
  彭某家属和小丽的行径很快被检察机关识破。2012年6月19日,小丽涉嫌包庇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彭某被乐清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小丽作虚假陈述包庇彭某案经乐清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小丽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鉴于小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小丽收取彭某家属的3万元系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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