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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裁判文书同时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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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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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5: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规定,要求全省法院在各类诉讼案件中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时,除向当事人本人送达外,同时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互为代收裁判文书,最先签收的日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日期;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诉讼文书代收人的,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填制送达回证;确因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无法向其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予以载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这项规定执行情况列为审判工作考核和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予以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虽不构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程序违法事由,但应视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瑕疵进行处理。
厚积薄发,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QQ:132282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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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6 15: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
                          潍坊市优秀律师                   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   主任               电话:5228695   13906366701       (只办理青州的贪污、受贿案件以及青州单位、个人在寿光的交通事故、欠款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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