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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互助] 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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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0: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由谁负责?

李先生的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当合同快要到期时,李先生去找甲公司还钱,却发现甲公司已经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面对来要债的李先生,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认账,他们的做法合法吗?李先生应怎样要回债务呢?
很明显,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做法均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在分立之前,必须通知债权人,只有偿清债款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分立公司。公司分立之后,否认之前的债务,对于这种行为,李先生可以起诉丙公司和丁公司,让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公司想偷偷分立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只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因为不通知债务人私自分立或合并公司都是违法的。作为债权人,我们要保持警惕性,不要等到欠债的公司分立或合并了,还浑然不知。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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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1: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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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1: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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