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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宠物] 养狗,这些规定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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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8: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些规定你必须知道!小编近日获悉,青岛已制定《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取得犬只15日内须登记[blockquote]


  青岛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信息登记(电子标识)制度、养犬收费制度。


  养犬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初始免疫(自取得犬只15日内)、信息登记(应携犬办理并出具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以及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材料)和定期免疫。


  养犬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除工厂、仓储单位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外,其他单位禁止养犬。[/blockquote]

每户限养一只,不得养烈性犬[blockquote]


★居民不得养烈性犬;


每户养犬限一只;


★犬只生育幼犬的,主人应当在幼犬出生3个月内妥善处置超限养量的狗狗;


★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居民饲养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处2000元罚款;


★居民每户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可对每超养一只犬处500元罚款,并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其他器具,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犬只未挂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等行为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养犬人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按规定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blockquote]

您的狗狗可能被扣押[blockquote]


以下6种情形,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


★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的;


★超出限定种类和数量养犬的;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的;


未按照规定挂犬牌、束牵引带携犬外出的;


★不清理犬只粪便的。    [/blockquote]

出门遛狗有规定[blockquote]


★挂犬牌、及时清除犬粪;


束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


★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开高峰时间;


★禁止进入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blockquote]

禁止遗弃、虐待和屠宰狗狗[blockquote]
★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养犬器具;


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


★提倡养犬人投保家养宠物责任保险。犬只死亡的,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死亡犬只收集场所,统一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留所,收留所对走失犬只,有电子标识的应当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3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其他犬只可以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发布招领公告。无主犬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一领养人,3年内限领养一次;


★对收留的病、残、老犬只以及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犬只,收留所可以采取安乐死等适当方式处理。
[/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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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0: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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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0: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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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0: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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