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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近日出台《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称《规则》)。过错行为分严重和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定性分析后,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该《规则》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主动型”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被动型”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隐患型”是指人、车、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等。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比照上述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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