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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流] 青州交房后业主不入住,物业费该怎么收?物价局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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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9: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青州城区热心市民孙女士打进本报热线6132878咨询空置新房缴纳物业费的问题,孙女士称,她的新房是去年4月份交付,5月份去物业公司缴纳2017—2018年度物业费1000余元,期间房子一直未入住,到今年5月初,物业公司打电话要求缴纳下一年物业费。孙女士认为,自己未曾入住新房,无法享受安保和保洁等服务,因此,她对全额缴纳物业费的问题有异议。

  针对孙女士咨询的问题,5月14日,记者专门咨询了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记者从该窗口了解到,近几年,随着青州市棚户区、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越来越来的居民告别单独的院落,入住楼房。但是,从商品房建成到入住仍有一个时间段过渡,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交付或装修后一直无人居住,造成部分普通住宅出现空置。“我的房子没人住,为什么还要让我交物业费?”这样的问题困扰着不少业主,也引发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窗口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青州市物业收费管理参照《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另外,参照《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空置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内的物业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本住宅正常标准的70%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孙女士这种情况而言,需跟物业说明长期空置的情况,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话,一年内的物业服务费全额缴纳,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本住宅正常标准70%缴纳,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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