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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08: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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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只要能自力更生就可自带口粮落户城市:“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可以看出,这一项政策不同于80年只针对干部农村家属开放的“农转非”政策,而是面向普通农民。农民进入城镇虽然需要经批准,但基本上还是不受经济性的限制;公民获得了原则上的自由迁徙与自由定居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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