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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09: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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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逼供获得言词证据一律排除
草案摘录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解读】
胡康生(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此次修改的亮点,就是在原来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加上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除了自己坦白的,不能进行强迫。如果逼出来的言词证据,就一律要排除。这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来讲是个进步;对公安机关办案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也是动力,督促他们更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一些错案发生。比如以前佘祥林的案子,后来反思为何会发生?原因之一就是刑讯逼供,使用非法言词证据。
徐显明(山东大学校长、法学教授):任何人不能被要求证明其自己有罪,这条原则来自于联合国的规则,不能自证其罪,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让被告人自己去证明自己有罪。这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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