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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须知] 认购环节相关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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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22: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认购环节相关事项(2)

时间:2011-3-8 14:33:14   来源:互联网
  
  一般的楼盘都有自己指定的贷款银行,但也有一些商业银行推出以“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方式提供的服务,申请这种服务后往往可以在一次性付款的同时得到数千元乃至上万元的房价优惠。

  开发商不能拒绝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认购定金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 ______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 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 _____ 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 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 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 ___ 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 ___ 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做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认购人一定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和开发商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否则开发商可以依法把定金没收。

  如果认购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与开发商商谈购房合同,一定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同时,还应让开发商给予书面确认,认可延期谈判,并约定谈判的具体期限。

  如果认购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和开发商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没有达成一致,认购书自动解除,开发商应该全部返还认购定金。

  开发商应该给定金开具正式发票,并且在定金发票上盖上开发商的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 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开发商违约,应该双倍返还认购定金。

  第八条 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_____ 。

  第九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 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开发商的合同专用章应与认购书中的出卖人信息一致。

  应该当场给认购人一份认购书原件。

  认购定金应该抵作商品房价款。

  签订认购书要做到四个明确:明确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格,明确签正式买卖合同时间,明确定金数额和交付时间,明确定金返还形式。

  在签订认购书时,建议购房者一定要使用当地相关部门制定的认购书范本。

  若使用其他范本,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比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要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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