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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22: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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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的相关解释如下:1、以增加上场外援人数的方式,补偿有关俱乐部;2、上述10家俱乐部的外援,由正常的报4上3,增加到报4上4,即每场比赛可以报名列入11+7大名单的外援为4人,同时可以上场比赛的外援也为4人,前提是这些外援应在中国足球协会办理相关的转会、注册手续;3、享受此补偿的俱乐部为,在其报名名单中,有1名(含1名)以上的运动员入选截止2008年6月22日的国奥队集训名单,补偿期为6月22日——奥运会结束前的联赛,即中超10—14轮共5轮及2场补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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