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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运的货毁了 哪能只赔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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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08: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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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州市一家物流公司在为化工企业运送300桶润滑油的过程中,运货车不慎出了事故,造成多数润滑油损毁。化工企业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但物流公司却以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损毁、灭失只赔偿损毁和灭失部分运费的2至5倍为由拒绝全部赔偿。化工企业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合同条款内容因为不公平被视为无效,物流公司最终依法赔偿了化工企业全部损失3万余元。10月2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本案主审法官孙涛对案件进行了点评。
物流运货途中出事故
2011年7月16日,东营凯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公司)因有一批润滑油需要运送到江西省宜春市,便找到青州鑫富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顺公司),委托鑫富顺公司为其运油。
双方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鑫富顺公司为凯莱公司托运这批共300桶价款合计34050元的润滑油,收货人为姚先生,运费为2450元。为此,鑫富顺公司还提供了一份运输合同,背面附有合同条款。凯莱公司在阅读条款后,签下了合同,并将姚先生订购的这批规格15公斤净、单价分别为121元和106元的润滑油各150桶,交由鑫富顺公司托运。
谁知在司机运货过程中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上润滑油滑落,多数都被毁损。得知情况后,凯莱公司认为鑫富顺公司应该负责,于是要求其赔偿润滑油的损失,但鑫富顺公司却以当初签订合同中有“不保价运输:如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按本次托运货物毁损和灭失部分的运费的2至5倍赔偿”这一条款为由,拒绝全额赔偿。
赔偿协商不成上公堂
凯莱公司因与鑫富顺公司协商处理未果后,2012年1月4日,凯莱公司以鑫富顺公司没有安全承运致货物损失为由,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鑫富顺公司返还托运的润滑油300桶或赔偿货物损失34050元。
鑫富顺公司辩称,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但凯莱公司已将尚未灭失的润滑油拉走了,且双方签订的是不保价运输合同。
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如果鑫富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中关于不保价运输的内容在本案中适用,即使按照运费的5倍计算,也与凯莱公司损失的数额相差悬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鑫富顺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不保价条款部分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免除了鑫富顺公司的责任,因此应当依法认定该合同条款无效。
由于鑫富顺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后凯莱公司将尚未灭失的润滑油拉走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凯莱公司的损失数额为34050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鑫富顺公司赔偿凯莱公司润滑油货物损失34050元。
不公平协议终判无效
拿到判决书后,鑫富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7月底,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凯莱公司称本案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双方的首次业务关系,签订合同时鑫富顺公司并未陈述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的区别,也就是没有对合同中不保价运输的条款向其作出提示和说明。另外,该不保价运输中发生货损仅按货损部分运费2至5倍赔偿的条款约定属于无效。因此法院认为,鑫富顺公司与凯莱公司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在凯莱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并支付运费后,鑫富顺公司负有安全承运的义务,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托运货物损失,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2年9月2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终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月2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本案主审法官孙涛对案件进行了点评:两家公司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运输合同中关于不保价运输及其后果的对应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运输合同的正面主文中并未列明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的区别、亦未提供相应的选项供选择,其背面的条款中关于不保价运输的后果亦未作出加黑、加粗及特殊字体等特别标识。另外,作为提供合同条款的鑫富顺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将不保价运输的含义和后果已向凯莱公司作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合同中的这条协议无效。(原载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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